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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能否成为经营者的税前扣除成本?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最新的解释之一表明,并非总是如此。本文介绍将贷款及借款利息支出计入企业成本的一般规则,以及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近期指出的一项重要例外。
贷款利息是否属于税前扣除成本(KUP)?贷款及借款利息计入企业成本的一般规则
提醒大家,税前扣除成本是企业为取得收入、维持或保障收入来源而发生的所有成本,但以下除外:
- 《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列出的成本;
-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1款列出的成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8项a目及《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1款第10项a目,偿还借款与贷款的支出不属于税前扣除成本,但这些借款和贷款的资本化利息除外。
这意味着,原则上,借款与贷款利息可以成为经营者的税务成本。
应记住,为使税务机关不质疑这类支出,必须满足某些法定条件,尤其是:
- 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以取得收入、维持或保障收入来源;
- 债务及相关支出必须有适当文件证明;
- 债务利息必须已经支付。
实践还表明,消费贷款甚至“私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也可以计入税前扣除成本,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并用于满足真实的企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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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贷款利息并不总是企业成本!注意再融资!
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在2025年8月6日发布的最新解释中表达的立场,对企业而言并不乐观。该解释编号为0114-KDIP3-1.4011.515.2025.2.LS。
案件涉及一名以自身名义买卖不动产的个体经营者。他于2020年3月用现金购买住宅,装修后于2020年9月出租,租金收入在经营活动内纳税。2021年3月,该经营者决定通过住房抵押贷款对上述投资进行再融资。
作出解释的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认为,纳税人通过贷款为此前投资再融资,实际目的是改善财务流动性,并提高预算管理的灵活性。
贷款在房屋购买交易后才取得,改变了其经济目的。解释机关认为,此时的目的在于获得额外资金,而非购买不动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住房抵押贷款相关支出,尤其是贷款利息,不能视为为取得收入、维持或保障收入来源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能计入税务成本。
不过,机关明确强调,如果未来再取得一笔“私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随后投入经营活动的不动产,就可能有依据将其利息计入税前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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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原则上,借款及贷款的资本化利息可以成为经营者的企业成本。
但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在今年的一项解释中明确指出,并非总是如此。机关拒绝允许一名在购房交易之后才取得抵押贷款、用于投资再融资的经营者享有这项权利。局长认为,这种情况及事件顺序,即先用现金购房、之后才贷款,改变了债务的经济目的,使相关支出不能被视为税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