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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增值税法》规定,原则上,进项税抵扣权最早在收到发票后产生。但2026年2月11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指出这些规定与欧盟增值税指令以及增值税中立性和比例原则相冲突。因此,没有发票是否真的总是意味着不能抵扣增值税?
波兰《增值税法》如何规定增值税抵扣权?仅有交易还不够——纳税人必须持有发票
《增值税法》第86条第10b款第1项结合第86条第10款明确规定,以进项税抵减销项税的权利,最早在纳税人收到发票或海关文件的所属结算期间产生。
这是波兰立法者非常严格的做法,认为纳税人只有收到发票后才能抵扣增值税,或者收到可作为抵扣依据的海关文件。因此,如果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在交易发生之后的结算期间才收到,抵扣权就只能在较晚期间产生。
这造成许多实际问题,尤其涉及收到发票的结算期间与发票所涵盖行为的所属期间不同的情况。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广泛认为波兰《增值税法》相关规定不公平,而且更重要的是,与欧盟规定不符。现在我们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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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T-689/24号判决——关键在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
欧盟普通法院,原初审法院,在2026年2月11日T-689/24号判决中明确指出,欧盟关于共同增值税制度的第2006/112号指令,以及增值税中立性和比例原则,不允许国内规定要求:“如果纳税人在满足行使抵扣权实质条件的期间内未收到相关发票,就不能在该期间的申报中行使进项税抵扣权,即使在提交该申报之前已收到发票”。
在这一对波兰纳税人至关重要的判决中,欧盟法院提醒,增值税抵扣制度旨在完全解除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付或已付增值税的负担。因此,增值税制度的原则是,该税仅应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对在最终征税阶段之前参与生产和流通的企业家保持中立。
法院明确区分了增值税抵扣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前者包括特定纳税人购入有关商品、之后用于自己的应税交易,以及之前由另一纳税人供应。形式条件则包括持有作为抵扣依据的发票。
区分上述条件后,法院指出,“只要满足实质要求,即使纳税人未遵守某些形式要求,也应准予抵扣进项增值税”。
随后法院明确强调,其结果是:“抵扣权的产生不取决于是否持有发票,发票只是行使该权利的形式要求”。
该增值税抵扣判决对波兰纳税人的实际影响
上述判决并未自动改变文章开头引用的波兰《增值税法》规定。
但考虑到欧盟法律优先原则,不能忽视这一裁决……
欧洲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在提交满足抵扣实质条件所属期间的申报之前已收到发票,则仅凭收到发票的时间,不能自动决定最早可抵扣增值税的期间。
这为波兰纳税人开辟了道路,可以在纳税义务产生的月份就以进项税抵减销项税,即使有关交易发票直到次月才收到,但须在提交相应申报的期限之前。
例如,根据上述判决,6月采购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原则上可计入6月申报,即使有关发票直到7月才送达企业。
但仍应记住,波兰相关规定目前尚未改变。虽然可以适用与波兰法律相冲突的欧盟法律,但这可能在与国内税务机关打交道时带来一些问题。
如果本文引起了您的兴趣,请了解我们的税务咨询服务,看看我们如何帮助您:
总结
没有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增值税吗?
欧盟普通法院,原初审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在T-689/24号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指出,波兰《增值税法》规定与欧盟规则和一般原则不符:如果在有关期间尚未收到相应发票,即使该期间已满足行使抵扣权的实质条件,也不能在该期间申报中抵扣进项税。
这为波兰纳税人更早抵扣增值税开辟了道路,但由于国内相关规定目前尚未修改,实践中可能存在问题。
最后,关于增值税抵扣,提醒大家阅读我们的文章《合同能否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其中引用了最新判决,指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足够详细的合同也可以代替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