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地区交易:旧转让定价制度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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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地区交易:旧转让定价制度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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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义务通常涉及关联交易,但直接与列明税收优惠地区主体交易,也可能产生特殊要求。本文保留原文对2021年前后制度的介绍;其中间接交易规定及门槛后来发生重要变化,不能直接用于当前年度。

旧制度中的直接交易

原文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11o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23za条,当时非受控交易年度金额超过100,000兹罗提,且对方的居住地、所在地或管理地位于法定税收优惠地区时,可能需要本地文件。

原文描述一般交易说明、比较分析、TPR-C或TPR-P信息,以及有关文件完成和市场条件的声明。实际文件内容及申报要求,要按交易年度和后续修法确认,100,000兹罗提属于旧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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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中的间接交易

2021年引入的规则,关注交易金额超过500,000兹罗提,且款项实际受益所有人位于相关地区的受控或非受控交易。原文讨论即使直接合同对方不在那里,也可能涉及核查。

当时的制度还设置了关于交易对方与税收优惠地区结算的推定,并要求纳税人尽到合理注意。原文因此建议检查大额供应商,而不是只看直接付款目的地。

历史变化:该间接交易制度后来被废除。以下核查讨论说明当时的实践问题,并不意味着当前企业普遍负有这套旧规则下的供应商调查义务。

供应商还是客户?

原文回顾当时对采购与销售交易适用范围的争议,以及关于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解释讨论。它将采购交易视为重点,因为采购付款形成需要识别受益人的款项。

原文引用的解释编号涉及其他转让定价概念,不能作为这一结论的唯一依据。当前年度必须根据有效条文及适用说明另行判断。

如何理解50万兹罗提门槛?

原文按与同一供应商在年度内的同类交易累计金额讨论,而不是按每张发票分别判断。它还提到当时说明材料对供应商与相关地区年度结算总额的讨论。

当时的实践建议

原文建议识别2021年超过50万兹罗提的供应商,收集关于实际受益人的声明,建立核查程序并保存尽职记录。这反映旧规则带来的执行负担。

原文列出2022年9月30日作为当时讨论的文件和申报日期;后来延期及修法影响了实际义务,因此不能将这个日期当作最终或当前统一期限。

地区名单

原文提及2019年3月28日条例的26个国家和地区,举例安道尔、香港、摩纳哥、巴拿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格林纳达。名单有明确法律版本,后续可能变化,应采用相应年度的有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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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税收优惠地区交易分析必须先确定年度、名单和有效制度。直接交易义务与已经废除的间接交易规则应分开,不能把旧供应商声明程序机械延续到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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