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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于2025年5月在博客介绍多种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化支付报酬的方法。其中之一来自《商事公司法典》第176条,即为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这可以免除ZUS缴费,尤其是医疗保险费。不过,这一方案除明显优势外,也有必须记住的风险,本文将予以介绍。
KSH第176条,即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为了免缴社会保险费,值得采用吗?
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是《商事公司法典》第176条明确规定的选择。
该条第1款规定:“如果股东有义务提供重复性非现金服务,公司章程应规定此类服务的类型和范围”。
在章程中规定其类型和范围,就可以向股东支付不缴ZUS的报酬。虽然它作为其他来源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征税,但不缴ZUS,包括医疗保险费。
最后这一点尤其具有优势,可带来实际节省。正因如此,许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企业经营者采用了该方案。
不过,多年后发现,这些经营者经常并不了解方案细节及相关风险……
向股东支付重复性服务报酬的挑战与风险——KSH第176条是陷阱吗?公司章程、服务性质及市场报酬
选择该方案时首先应记住的要求,直接来自上述条文: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用于支付报酬的非现金服务类型和范围。
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重复性而非连续性,且必须实际履行并适当记录。也不能与自身经营活动中履行的事项重叠。
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都可能使税务机关或ZUS质疑基于第176条的关系,并产生相应后果,包括缴纳适当保险费。
重复性服务的报酬必须符合市场价格,并且即使公司财务报表未显示利润,也必须支付。
相关章程修改要求到公证人处办理,并等待相应记录在国家法院登记册中公布。此后才能履行指定事项并领取报酬。还应记住,即使只有一次通过公证人修改章程,也会使公司失去“S24”身份,所有后续修改均须通过公证人办理,即使此前可通过S24系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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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还应注意什么?增值税
除上述事项外,为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时,还应注意增值税问题……
如果股东是活跃增值税纳税人,其提供的服务须缴纳增值税。尤其不利的是股东忘记或不知道这一义务(可能因未及时申报和缴纳销项增值税承担责任),以及公司享受增值税豁免、无法用进项税减少销项税的情况。
享受主体性增值税豁免的股东必须记住,非现金服务金额计入增值税豁免限额(自2026年1月1日起将为240,000兹罗提)。因此,非现金服务报酬可能使股东失去豁免权,原因是由此超过限额,或活动性质不允许享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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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KSH第176条)——免缴ZUS的方法还是陷阱?
使用《商事公司法典》第176条,为重复性非现金服务支付报酬,可以优化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付款,尤其因为无需缴纳保险费。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到公证人处办理,并在国家法院登记册公布相应记录前暂停提供服务;
· 必须在章程中精确规定按市场价格支付报酬的非现金服务类型和范围;
· 服务必须具有重复性而非连续性,实际履行且适当记录,也不能与自身经营活动中的事项重叠;
· 增值税问题:活跃增值税纳税人股东的报酬须征收增值税,而享受主体性豁免的股东须将报酬计入豁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