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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许多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正确选择纳税形式必须由纳税人提交单独的书面声明。但近期,几项重要行政法院判决使这一立场逐渐改变。本文介绍最新的一项判决,明确认定在转账用途说明中注明所选纳税形式,例如注明相应纳税方式的表格代码,就满足书面声明要求,因此足够且有效。
转账说明能否构成纳税形式选择?是否必须单独声明?
关于有效选择纳税形式的最新判决,是格利维采省行政法院2025年6月25日、案号I SA/Gl 1486/24的判决。
案件涉及一名2022年2月首次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他于2022年3月首次进行税务转账,注明适用于记账收入定额税的PPE表格代码。没有另行提交声明,因为他确信适当注明用途的转账足以表达纳税形式选择意愿。
但为确认这一点,纳税人仍申请了个别税务解释。
令他意外的是,国家税务信息局局长于2024年9月17日作出编号0113-KDIPT2-1.4011.487.2024.1.MAP的解释,认定其立场不正确。
局长强调,税务规定无论在2021年7月1日前还是之后,都未曾且仍未允许通过默示方式选择纳税形式,例如进行具有特定用途说明的付款。
纳税人向格利维采省行政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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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维采法院:税务转账用途中的表格代码构成有效纳税形式选择
格利维采法院认可纳税人对选择纳税方式声明的允许形式提出的异议。
法院援引相关规定,指出选择纳税形式,本案为记账收入定额税,必须:
- 向税务机关提交选择纳税方式的意思声明;
- 以书面形式作出声明;
- 遵守提交期限。
法院毫不怀疑,纳税人已表达选择纳税形式的意愿。他在首个经营月份的税务转账指令中明确注明PPE表格代码,该代码仅适用于记账收入定额所得税。
法院认为,纳税人也满足了书面形式条件。“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法定定义,应按通常含义理解,即使用字母字符记录表达。格利维采法院确信,在税务转账用途说明中注明适用于特定纳税形式的表格代码,就满足这一要求。
这并非首次认定税务转账说明可构成纳税形式选择的判决!
正如开头所述,这不是首项此类判决。
格利维采法院本身也援引此前行政法院表达类似观点的判决。
包括华沙省行政法院2025年1月30日、案号III SA/Wa 2278/24,以及2024年12月19日、案号III SA/Wa 1862/24的判决,还有格利维采省行政法院2024年10月15日、案号I SA/Gl 411/24的判决。
还值得提及最高行政法院2024年2月22日、案号II FSK 710/21的判决,其中指出转账确认在税法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并且将声明内容写入转账用途说明,可以满足选择纳税形式声明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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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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