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否作为抵扣增值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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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ek Przybylski
合同能否作为抵扣增值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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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围绕增值税抵扣权形成了许多误解和说法,虽然经常被十分肯定地表达,却并不完全正确。其中一种反复出现的观点是,增值税发票是赋予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唯一文件。虽然发票确实是证明有权以进项税抵减销项税的主要文件,但现今的波兰及欧盟判例都表明,也有其他方式可以证明这一权利。

增值税抵扣权的法律依据——如何抵扣,发票是否必不可少?

根据《增值税法》第86条第1款:“在货物和服务用于开展应税活动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这一规定涉及活跃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所购货物或服务用于其经营活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同一条第10款指出:“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的权利,产生于纳税人购买或进口的货物和服务所对应纳税义务产生期间的结算中。”

第86条第10b款第1项规定,在《增值税法》指定的情形中,这项权利“不早于纳税人收到发票或海关文件的期间结算中”产生。

因此,有一项规定,在活跃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权方面明确提到发票文件,或海关文件。那么,没有发票是否就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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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关于增值税抵扣依据的判例:没有发票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以进项税抵减销项税的权利!

华沙省行政法院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在2024年11月7日、案号III SA/Wa 1498/24的判决中,法院指出:“缺少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可以通过纳税人提交其他证明满足抵扣权实体法条件的文件予以补正。”

法院援引欧盟理事会2006年11月28日关于共同增值税制度的2006/112/EC指令,指出从增值税抵扣权角度看,纳税人持有增值税发票仅是一项形式条件。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持有包含全部必要信息、能够证明满足增值税抵扣实体条件的文件,足以保留抵扣权。法院还援引欧盟法院判例,尤其是C-235/21号判决。

华沙省行政法院的上述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重复了同一法院2023年12月8日、案号III SA/Wa 1473/23的判决。

在该判决中,法院同样援引欧洲判例,并明确指出,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发票,纳税人据此有权抵扣合同所列进项税。法院认为,只有确认合同所述经济活动未发生,并证明纳税人知悉欺诈、存在权利滥用或未尽适当注意义务时,才应剥夺进项税抵扣权。

欧盟法院认为合同可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的判决成为关键

可以说,上述华沙省行政法院判决是欧盟法院思路的延续。

其中最重要的是两项波兰判决均援引的2022年9月29日、案号C-235/21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指出,应将欧洲增值税指令解释为:双方签订后未开具发票的合同,例如出售与售后回租合同,可以被视为发票。欧盟法院认为,当合同包含税务机关确定该案是否满足增值税抵扣实体条件所需的全部信息时,可以这样处理。

换言之,欧洲法院确定,足够详细的合同,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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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对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有疑问?保护自己免受税务机关质疑的一种方式,是向国家税务信息局申请个别税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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