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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遇到交易对手逾期付款的企业主是幸运的。遗憾的是,我们大多数人都经历过。迟付几天或许可以原谅,但钱永远收不回来的情况至今仍屡见不鲜。这尤其棘手,因为我们必须为从未收到的金额缴纳增值税。要收回该税款,可以使用坏账减免。
收回增值税的期限缩短
对在国内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未付款债权,如果债权也没有被转让,且付款期限已过去90天,坏账减免允许减少计税基础和应缴税额。直到2018年底,期限更长,为150天。从2019年1月1日起,付款期限最后一天过去90天后,该债务被视为可能无法收回。相关规定载于第89a条第1a款:“如果债权在合同或发票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90天内,未以任何形式得到清偿或转让,则视为其无法收回具有可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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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使用这项减免?
坏账减免规定在《增值税法》中。第89a条第2款明确列出了可使用的情形。 1. 商品供应或服务提供的对象是登记为活跃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人,且其不处于重整、破产或清算程序中; 2. 在提交进行调整的纳税申报表前一天,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登记为活跃增值税纳税人,且债务人不处于重整、破产或清算程序中; 3. 自开具证明该债权的发票当年年末起,尚未超过两年。
如何进行抵扣?
债权人无须告知债务人自己使用了坏账减免权利。但要使用该减免,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即VAT-ZD。在每月VAT-7申报表中,应缴税额减去所列减免金额。 可以在债权被视为可能无法收回的期间进行调整,也就是自付款期限起满90天的月份,条件是截至提交申报表之日,债权仍未以任何形式清偿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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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但须记住,如果之后收回了曾作增值税调整的欠款,就必须再次调整并与税务机关结算。即使只收回部分债务也一样:须对收回的金额重新缴税。
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债务人;根据法律,债务人有义务进行调整。债权人依照第89a条可以使用这一机制,而债务人依照第89b条则必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