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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国家税务管理局法》和《增值税法》将实施对纳税人有利且确实重要的变化。修法整理了现有申报和更正规则,并允许仅认可已结束的海关税务检查中的部分结论。这些变化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并减少与税务机关长期争议的风险。
海关税务检查开始后也可提交首次申报……
海关税务检查,即依据《国家税务管理局法》实施的检查,是国家机关开展的程序,旨在核查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实践表明,这一程序经常因企业未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而启动。原有条文措辞不准确,使许多处于这种情况的企业束手无策。
部分机关认为,海关税务检查启动后,只能更正已提交的申报。它们依据含糊的规定,拒绝允许提交首次申报。
此次修法最终排除了这种解释,明确规定被检查者有权自收到海关税务检查授权之日起14天内,就检查范围提交申报或更正申报。
……收到检查结果后也可以。将允许认可部分违规情况!
上述提交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权利,也适用于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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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的是,此次修法还引入一项新规定,即可以仅认可检查结果中发现的部分违规情况。
过去没有这种选择,企业收到检查结果后必须在以下两种做法中作出决定:
- 接受海关税务检查的全部结论,并更正所有税务核算;
- 放弃更正,等待海关税务检查转为以全部纳税义务为对象的税务程序。
允许针对部分违规提交申报或更正申报,意味着税务程序的范围可以缩小,因此能够更快、更容易地开展。
降低增值税额外纳税义务
上述涉及《国家税务管理局法》的变化也影响《增值税法》。修法修改了《增值税法》第112b条第2a款,自10月1日起措辞如下:
“在第1款所述情形下,如果纳税人依据2016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管理局法》第62条第4款提交申报或更正申报,并最迟在提交该申报或更正申报当日缴清税款或退还不应获得的退税,海关税务局局长应确定额外纳税义务,其金额最高为少报纳税义务金额、夸大税额差额退税金额、夸大进项税退税金额或夸大用于抵减随后结算期销项税的税额差额金额的15%”。
这意味着增值税额外纳税义务相关风险降低。该处罚最高可达15%,而不再是原来的20%。
税务检查不变——是否会有类似修法?《税收刑法典》呢?
最后应指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海关税务检查。
2025年6月24日关于修改《国家税务管理局法》和《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法律,正如名称所示,仅涉及这两部法律。
对于《税收条例》规定的税务检查,目前尚未出台类似变化。因此,这类检查可能很快引发更多疑问……
同时,也没有针对《税收刑法典》、纳入本文所述变化的修法。这似乎是必要的,因为认可海关税务检查发现的部分违规情况,可能影响税收刑事责任的范围及依据《税收刑法典》第16a条限制该责任的可能性;但该条目前没有规定提交部分更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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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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