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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开票?
遗憾的是,税法对这一概念没有精确定义,但可以将其理解为一家企业将购买服务或商品的成本转移给另一家企业。租赁服务是很好的例子:我们把场所租给另一个实体。如果能源公司的合同签在我们名下,收到服务发票后,就可以将费用向客户“转开票”。
关联实体之间也可以转开服务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以下介绍的所有交易文档规则仍然适用。
2004年3月11日《商品与服务税法》(即增值税法)第8条第2a款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但代表第三方参与提供服务时,视为该纳税人自己收到并提供了该服务。”因此,转开票实际上是重新销售此前购买的服务或商品,也是一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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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2月15日《企业所得税法》(即CIT法),与关联实体交易的纳税人,如果在纳税年度前一年的收入或成本超过200万欧元,就必须为总价值超过5万欧元的交易编制税务文档。文档须涵盖交易发生的年度及随后一年。因此转开票是文档的一部分,该法列明了全部文档要素。
法律还规定:“关联实体有义务为会计年度编制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展示它们之间的关系。文档目的是证明转让价格按非关联实体之间会约定的条件确定。换言之,证明交易具有市场性质。编制本地转让定价文档的义务取决于该会计年度受控交易的价值。”要了解应考虑的具体金额,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转开的发票无需与原购买凭证完全相同,但须包含增值税发票要求的全部资料,详见《增值税法》第106e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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