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教育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和ZUS缴费义务人

人力资源、薪酬与社会保险 阅读时间约 1 分钟 最后更新:
Aleksandra Trocińska Doradczyni podatkowa
非公立教育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和ZUS缴费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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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务方面多次发生变化,引发了在特定情况下谁是个人所得税及ZUS社保缴费义务人的疑问。本文解释这一问题在非公立教育机构中的适用。

经营个体企业的自然人是雇用员工的非公立教育机构的所有者。此时,究竟由所有者还是具体机构缴纳员工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和ZUS社保费,包括应以谁的NIP税号进行结算,存在疑问。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NIP法》第2条第1至3款: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确定谁是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保险费缴费义务人。

换言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工作单位,即雇用员工(教师/其他员工)并向其支付报酬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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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机构作为工作单位

根据《教育法》第8条第1款,学校及机构可以是公立或非公立的。按照《教育法》第13条第6款第2项和第14条第3款第6项,非公立学校和非公立幼儿园雇用教师。非公立机构(幼儿园、其他学前教育形式、非公立学校)依照《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雇用教师。

雇用员工的组织单位,即使没有法人资格,以及雇用员工的自然人,均属于雇主(《劳动法》第3条)。

鉴于上述规定,雇主是非公立机构,例如非公立幼儿园或学校。因此,非公立教育机构作为雇主必须拥有自己的NIP税号,并担任员工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幼儿园所有者不是该机构教师/员工的雇主,因此不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示例

2021年8月10日个别解释,编号0111-KDIB3-2.4018.9.2021.1.MGO。

主管机关指出:接管幼儿园的两个人,不依据税法承担计算、向纳税人扣取税款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义务。既然本案的雇主是幼儿园,那么根据上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登记和识别规则法》第2条第2款,幼儿园必须以员工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身份申请税务识别号。

因此,考虑到所引规定与案件事实,包括幼儿园作为雇主雇用员工,应由幼儿园作为有义务计算、扣取和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的雇主申请税务识别号,以便作为扣缴义务人使用。

综上,我们认为,非公立教育机构员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是该机构,并且该机构应拥有自己的NIP税号。

不过,由于这一问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解释上的疑问,可以考虑申请个别解释,以降低税务风险。


ZUS社保缴费义务人

与个人所得税类似,员工的ZUS缴费义务人应是非公立教育机构——雇主,而非其所有者(自然人)。理由与上文相同。另须指出《ZUS法》第4条第2项a目规定:

不过,我要提醒,ZUS与普通法院对此持不同立场:在他们看来,雇主及ZUS缴费义务人是非公立机构的所有者,而非机构本身。ZUS与法院的理由依据以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申请人经营的机构没有组织及财产上的独立性,也不以自己的名义雇用员工,因此不是员工的雇主。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制度法》,雇主是作为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J. R.(参见最高法院2006年6月14日判决I PK 231/05及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2017年3月1日判决III AUa 1286/16)。ZUS热线也告知我,ZUS缴费义务人是自然人/非公立机构所有者。鉴于以上情况,ZUS可能认定非公立机构所有者负责为员工缴纳ZUS社保费。依我之见,情况并不明确,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由劳动法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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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结论

  • 非公立教育机构员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是该机构,机构应拥有自己的NIP税号。
  • 我们认为,非公立教育机构也应是ZUS缴费义务人。不过,应注意ZUS有可能认定非公立机构所有者负责为员工缴纳ZUS社保费。依我之见,此问题并不明确,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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