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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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ksandra Trocińska Doradczyni podatkowa
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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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实体交易的纳税人很可能不止一次遇到转让定价调整的问题。这一问题引起许多疑问:纳税人何时应当进行调整、须满足哪些条件、这是纳税人的义务还是权利?本文尝试回答这些及其他问题。

什么是转让定价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11e条/《个人所得税法》第23q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可扣税成本金额来调整转让定价。

换言之,转让定价调整是对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收入或税务成本进行调整,使与关联实体交易确定的转让价格符合市场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财政部长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了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税务说明。说明指出,转让定价调整是对转让价格进行修正(使其相符)。转让价格指价格、报酬、财务结果、财务指标,或因关联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而约定或施加的条件所产生的其他财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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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调整的条件

规定指出,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可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1.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进行的受控交易,其约定条件为非关联实体会约定的条件;

 

  1. 影响纳税年度内约定条件的重要情况发生变化,或用于计算转让价格的实际成本或收入已经确定,而且为使其符合非关联实体会约定的条件,必须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1. 进行调整时,纳税人持有关联实体的声明或会计凭证,证实该实体进行了与纳税人金额相同的转让定价调整;

 

  1. 与上述第3项所述关联实体的居住地、注册地或管理所在地国家之间存在交换税务信息的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TP调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仅当关联实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受控交易条件,即条件可与独立实体之间的约定相比较时,才可以适用。

实践中,在企业集团内经营的实体编制一份称为转让定价政策的专门文件。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预先确定集团内关联实体之间一项或多项交易所采用的转让价格。编制该政策前会先进行可比性分析,说明独立实体之间类似市场交易所采用的价格和条件。

在一年当中,纳税人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和采用转让价格。年度结束后,只有在签订交易时已合理、认真地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而最终发现所采用的转让价格不符合市场水平时,纳税人才进行TP调整。

 

追溯调整还是当期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始终是追溯性调整,即涉及关联实体过去的结算。

这里不适用按照调整原因(会计错误、明显失误或其他原因),在当期或追溯调整收入及可扣税成本的一般规则。

 

哪些情况不属于转让定价调整?

重要的是,并非所有价格修正都属于转让定价调整。

财政部长在税务说明中列明了不能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而应按一般规则调整收入或可扣税成本的情形。除纳税人在一年内采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价格之外,下列情况也不属于转让定价调整:

  1. 会计错误或其他明显失误——如收入(成本)调整是由此造成,纳税人应追溯至错误(明显失误)所属期间进行调整。

  2. 给予或获得折扣、回扣,或改变给付范围等情况,不能适用转让定价调整。

  3. 还有一种情况不属于转让定价调整:年内按计划或成本估算确定转让价格,随后通常在年终,当关联实体实际发生的成本已知时,纳税人收到最终结算。这种调整应按一般规则进行。财政部长在说明中由此确认了税务机关在个别解释中采取的立场。

 

何时进行TP调整?

原则上,转让定价调整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针对该年度进行。不过,也可以在纳税年度内的一个结算期(例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后进行TP调整。

此外,转让定价调整应在提交相关年度申报表前完成,且涵盖期间不应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不过,提交年度申报表后也可以进行调整。

综上,转让定价调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具体情况下纳税人应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还是按一般规则调整。值得申请个别解释,或咨询自己的会计师和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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