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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实体交易的纳税人应记得履行转让定价义务。企业不必属于国际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转让定价义务也可能适用于公司与其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交易。
关联实体之间的交易
核查某纳税人的转让定价义务时,第一步是确定:
- 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实体;
-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是否与这些关联实体进行了任何交易。
关联实体的定义非常宽泛,见《企业所得税法》第11a条第1款第4项/《个人所得税法》第23m条第1款第4项。关联实体是指:
- 其中一个实体对至少另一个实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实体;
- 由同一个其他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力的实体,或由对至少一个实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然人的配偶、二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施加重大影响力的实体。
具有重大影响力,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25%的:
- 资本股份;
- 或监督、决策、管理机构中的表决权;
- 或利润或财产中的份额或参与权及其期待权,包括参与单位和投资证书。
由此,最简单的关联例子是资本关联,如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的股份。重大影响力也包括自然人实际影响某公司关键经营决策的能力。实践中,这意味着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甚至授权代理人与公司,也被视为关联实体。实体之间也可能因家庭关系而产生关联,例如丈夫管理A公司,妻子持有B公司股份,A、B公司就是关联实体。关联实体还包括:
-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
- 纳税人及其境外常设机构。
确定纳税人的所有关联实体后,应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发生任何受控交易。根据规定:“受控交易指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识别出的经济性质活动,包括向境外常设机构归属所得,其条件因关联关系而约定或施加”。销售或购买商品、成品、服务及贷款无疑属于受控交易,但实体之间的某些事项是否符合定义可能存在疑问,例如股息支付或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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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关联实体在交易中有义务根据所谓的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价格。《企业所得税法》第11c条第1款/《个人所得税法》第23o条第1款规定:“关联实体有义务按非关联实体之间会约定的条件确定转让价格”。在关联实体交易中确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可能导致税务局调增纳税人的所得并实施税务刑事处罚。规定指出,转让价格是因关联关系而约定或施加的条件产生的财务结果,包括价格、报酬、财务结果或财务指标。最简单的例子是两个关联实体为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约定的价格。
转让定价文档
转让定价(TP)文档旨在向税务机关证明,关联实体之间的转让价格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TP文档包括本地转让定价文档(local file)和可比性分析。大型企业集团中的实体可能还须编制集团文件,即master file。达到交易门槛后须编制TP文档,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与关联实体进行的交易金额至少为:
- 商品及金融交易:1,000万兹罗提;
- 服务及其他交易:200万兹罗提。
除编制TP文档外,纳税人还须向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定价信息(TPR-C/TPR-P),以及董事会关于已编制TP文档和按独立交易原则采用转让价格的声明。
TP截止期限
纳税人应记住以下转让定价期限(适用于2021年的TP义务):
- TPR及董事会声明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九个月月底前提交税务机关(“波兰新政”延长至第十一个月月底);
- 考虑到TPR和声明的期限,TP文档(本地文件及可比性分析)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九个月月底前编制(“波兰新政”将期限设为第十个月月底);
- master file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十二个月月底前编制。
对于2021年度TP文档,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的纳税人应记住,九月是履行基本TP义务的最后期限。不过,编制文档和TPR既费时又繁琐,值得提前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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