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优点与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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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ek Przybylski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优点与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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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波兰最受欢迎的经营形式之一。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家普遍希望限制责任,也希望节省成本或获得更大经营灵活性。这些优点是否同样适用于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欢迎阅读,我们介绍仅有一名股东公司的主要优缺点。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确实是合法经营形式吗?

《商事公司法典》第15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人或多人为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合法成立和经营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障碍。这种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持有全部股份。

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公司自身可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负责。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这带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个、似乎也是最重要的优点,同样适用于单一股东公司。

即限制责任。

第151条第4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也适用于单一股东公司。实际上,唯一股东原则上只以投入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风险。个体经营没有这种保护,业主以全部私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但唯一股东同时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可依第299条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尤其未按时申请破产时。

第二个重要优点是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在设定所有权结构、管理规则和引入投资者方面自由度较大。因此不仅适合高风险经营,也适合计划投资、未来出售全部或部分企业及传承的企业家。

单一股东公司更容易使用这种灵活性。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全部权限,意味着不存在冲突或计票需要,并有显著缩短、简化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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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成本、双重征税、特殊法律要求及……强制ZUS缴费

除上述优点外,单一股东公司也有一些明显缺点。

主要是基本成立和经营成本高于个体经营,尤其强制会计账簿和定期财务报表,可能的清算成本也更高。

另一个严重缺点是可能的利润双重征税,因为公司缴企业所得税,股东缴个人所得税。

单一股东公司还失去了多人公司的一项重要优点:仅持有股份不会产生强制社会保险义务。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法》第8条第6款第4项明确将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视为从事非农业经营的人,必须缴纳强制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费。

还须记住这种特殊经营形式的特殊法律要求所造成的不便。

例如,不能向公司口头作出意思表示。依第173条,唯一股东向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进行,否则无效。

根据第210条第2款,公司与唯一股东之间的全部合同,如果股东同时为唯一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次都须采用公证书形式。只有通过S24电子系统特殊模板作出的部分法律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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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优点与缺点

这是法律允许的经营形式,具有许多重要优点,尤其灵活性大和可限制责任。

也必须记住缺点,尤其相关成本、签订合同或作出意思表示等特殊法律要求,以及可能的双重征税。

单一股东公司不能享有潜在ZUS豁免。法规明确将其股东视为非农业经营者,须缴强制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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