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你需要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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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你需要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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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关于公司所得定额税的规定生效,通常称为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另一种税制。随着“波兰新政”的规定生效,它对纳税人的吸引力及适用范围有所提高。

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为什么不太普及?

公司所得定额税由《企业所得税法》第6b章第28c条及后续条款规定。“波兰新政”简化了上述条件,如今更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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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税?

公司所得定额税的理念是:在公司分配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征税期间取得的利润之前,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可以是向股东支付利润(股息或预付股息),也可以是用利润弥补采用定额税之前产生的亏损。

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为纳税人节省税款,例如可以将节省的资金用于发展。

还应记住,如果公司决定按上述方式分配利润,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于一般规则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o条,定额税税率为:

● 小纳税人以及开始经营的纳税人:10%;● 上述第1项之外的纳税人:计税基础的20%。

股东税收抵免

与按一般企业所得税规则纳税的公司不同,采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额外优惠:从分配利润(股息)应纳税额中扣除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0a条第19款规定,股东从公司在公司所得定额税征税期间取得并分配的利润中取得收入,如果该收入来自该期间在公司权益中单独列示的利润分配,其定额税可以减去以下金额:

● 以下乘积的90%:股东在取得分配利润支付权之日的公司利润持有比例,乘以公司就产生该收入的分配利润应缴纳的公司所得定额税;适用于从小纳税人或新开业公司的利润中支付的分配利润收入;或● 以下乘积的70%:股东在取得分配利润支付权之日的公司利润持有比例,乘以公司就产生该收入的分配利润应缴纳的公司所得定额税;适用于从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利润中支付的分配利润收入。

综上,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上述股东扣除使小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20%,其他公司为25%。相比之下,按一般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纳税人实际税负为26%,其他纳税人为34%。

因此,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比按一般规则纳税更有利。

采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希望改用定额税的纳税人必须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28j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来自以下项目以外的收入不足收入的一半:应收款、利息、担保与保证、著作权、金融工具的转让或实现,以及与关联实体进行、没有产生经济附加值或附加值极低的交易;● 纳税人根据劳动合同雇用至少三名全职当量人员,且他们不是该纳税人的股东或合伙人;在纳税年度内雇用至少300天,如果纳税年度不是连续十二个日历月,则至少为该纳税年度天数的82%;或

● 纳税人每月向根据非劳动合同雇用的至少三名自然人支付的报酬,支出金额至少为企业部门平均月薪的三倍;这些人不是该纳税人的股东或合伙人,且纳税人因支付报酬负有代扣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和ZUS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公司股东仅为自然人;● 纳税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简易股份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经营;● 纳税人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纳税人在定额税征税期间不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纳税人不取得在经济特区经营,或根据支持新投资的决定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疑问

最后应指出,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并非只有优点,也有缺点。缺点源于规定不明确、不精确。首先,征税对象不仅仅是严格意义上的利润分配,即支付股息或弥补亏损。

所谓“隐性利润”也须缴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m条第3款规定,第1款第2项所称隐性利润,是指与利润分配权相关、但不同于已分配利润的金钱、非金钱、有偿、无偿或部分有偿给付,其直接或间接受益人为股东、合伙人,或与纳税人或这些股东、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实体,特别包括:

1. 纳税人向股东或合伙人(包括通过利润形成的基金)或其关联实体提供的贷款(信贷)金额,以及这些实体向纳税人提供贷款(信贷)产生的利息、佣金、报酬和费用;

2. 向以下对象提供的给付:

a) 私人或家族基金会、与其等同的实体,或由该基金会或实体经营的企业,或其受益人,

b) 信托或其他具有受托性质的实体或法律关系;

3. 根据第11c条确定的交易市场价值超过该交易约定价格的部分;

4. 按其他规定向公司缴纳的追加出资,其退还金额超过原缴纳金额的部分;如以外币出资,应分别按波兰国家银行公布的退还日和实际缴纳日平均汇率折算为兹罗提;

5. 从利润中支付的因股份赎回、股份价值减少、合伙人退出公司或合伙人在公司资本权益减少而产生的报酬;

6. 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利润等值金额;

7. 捐赠,包括各种礼物和赠与;

8. 业务招待支出;

9. 实体合并或分立时支付的追加出资;

10. 公司向合伙人支付的资本权益利息;

11. 用于补足公司合伙人资本权益的利润;

12. 在合伙人在公司资本权益减少时支付的金钱及非金钱给付。

实践中,纳税人很难判断哪些属于隐性利润,特别是公司合伙人向公司就特定服务开具发票,是否构成支付隐性利润,仍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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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另一个问题是,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征税(与经营活动无关支出所产生的所得)。法律没有定义这一概念。最近税务机关采取了荒谬的立场,认为这类支出包括员工将乘用车用于私人用途时发生支出的50%,即使股东并不使用这些汽车(例如2022年1月25日的解释,编号0111-KDIB1-2.4010.554.2021.2.AK

总之,鉴于有效税率具有吸引力,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值得考虑。不过,应准备好与税务机关就规定的实际适用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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