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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波兰新政”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考虑采用公司所得定额税(所谓的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一些纳税人已开始使用定额税,在实践中须面对不够精确的规定。
隐性利润是什么?
采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只有在公司以股息形式向股东支付利润,或用利润弥补定额税征税期间之前发生的亏损时,才产生企业所得税。
然而,除支付的利润外,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还对其他项目征税,包括隐性利润产生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8m条第1款第2项)。
纳税人难以确定隐性利润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也无助于解决这一难题。
隐性利润是指与利润参与权有关,但并非已分配利润(股息)的所有金钱、非金钱、有偿、无偿或部分有偿给付,其直接或间接受益人为股东,或与纳税人或该股东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实体(《企业所得税法》第28m条第3款)。
换言之,隐性利润是采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向股东或与股东关联的实体提供的给付。
隐性利润的定义含糊,使实践中难以确定哪些是隐性利润。例如,股东就特定服务向公司开具发票,收到的报酬是否属于隐性利润,尚未完全明确。财政部的《定额税指南》显示,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股东报酬可能是隐性利润,例如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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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征收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另一项有问题的规定,是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征收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此时产生与经营活动无关支出形成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8m条第1款第3项)。
与隐性利润不同,法律没有进一步提示哪些支出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财政部长在《定额税指南》中指出,这包括具有惩罚性质的公法支出,例如处罚、罚款,或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利息。
公务车辆支出是否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在上述讨论背景下,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企业中混合用途公务车辆的支出,即车辆既用于经营,也用于其他目的(例如员工私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须从可扣税成本中排除使用该车所发生支出的25%,例如燃油费或运营费(《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1款第51项)。
上述25%的支出是否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应缴纳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支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与“不能列为可扣税成本的支出”并不相同。财政部长也在《定额税指南》中指出了这一点。区别在于,不能列为可扣税成本的支出,并非为了取得收入来源的收入,或维持、保障收入来源而发生。业务招待支出,例如为承包商购买礼物,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不能列为可扣税成本,但仍与经营活动有关。
相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完全与经营没有联系,处于其范围之外。
回到车辆支出,使用车辆所发生支出的25%不能列为可扣税成本。但依我之见,不能因此说这些支出超出了经营活动范围(车辆属于公司;即使员工私人使用车辆,其雇用关系仍与经营有关)。因此,此类支出不能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无关,也就不会产生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
此外,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下,计算税额所用收入和成本依据会计法而非税法确定。因此,使用定额税的纳税人不存在税务意义上的可扣税成本等概念。这意味着,在使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期间,排除或限制可扣税成本金额的规定,包括公务车辆支出,不适用于这些纳税人。
或者是隐性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第28m条第4款第2项指出,隐性利润不包括与乘用车、航空运输工具、船舶及其他资产使用有关的支出、折旧及减值费用:
● 如资产仅用于经营活动,则全额不计入;● 如资产并非仅用于经营活动,则50%不计入。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公司车辆用于混合目的,采用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的公司使用该车所发生支出的一半构成隐性利润所得。
某月确定的该项所得构成公司所得定额税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28n条第1款第2项)。税率分别为:
● 小纳税人公司和新开业公司:10%;● 其他公司(纳税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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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爱沙尼亚式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一种有吸引力的税制。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规则下的税负。但是,有关公司定额税的一系列规定仍不明确。此外,由于规定实施时间较短,能够帮助纳税人适用规定的个别解释目前还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