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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经营形式的名称本身暗示,它是限制责任和保护私人财产的方式,但这种保护存在明确的法定限制。有哪些限制,董事会成员何时也可能对公司债务负责?我们在最新博客文章中讨论这些问题,并介绍免除责任的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与董事会成员责任——《商业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则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人或多人,为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同条第4款明确指出:“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并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从股东中任命,这非常常见,也可从股东以外任命。
《商业公司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如果对公司强制执行无效,董事会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虽然第151条第4款明确排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但在执行无效,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仍会产生。此时,根据第299条第1款,董事会成员以全部私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规定也列明可以免除这种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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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与董事会成员责任——免除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责任的方法
《商业公司法》第299条第2款详细列明这些情况。根据该规定,公司被执行无效后,有四种免除其债务责任的方法。
- 方法一:证明已在适当时间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法》,“适当时间”是破产事由出现之日起30天,即无清偿能力状态产生之时。《破产法》指出,债务人丧失履行到期金钱债务的能力时即无清偿能力。当履行债务逾期超过三个月,或法人及无法人资格组织单位的金钱债务超过资产价值,且持续超过24个月时,推定存在该状态。
- 方法二:同一期间已作出启动重组程序的裁定,或在协议批准程序中批准协议。
- 方法三:董事会成员对未提出破产申请没有过错。
例如,董事会成员长期患病、服刑,或被误导而不了解公司财务结果及履行到期金钱债务能力时,可能不存在过错。以不懂法律或不了解其公司职务所对应义务为由,肯定不构成无过错。
必须明确指出,对董事会成员提起程序时,法规解释较明确地指向对未提出破产申请的过错推定。这显著不利于其诉讼地位,要求其提供证明实际不存在过错的证据。
- 方法四:尽管未提出破产申请,未作出启动重组程序裁定,也未在协议批准程序中批准协议,债权人仍未受损。
最后一种免除责任的方法,是证明尽管未提出破产申请、未启动重组程序或未在协议批准程序中批准协议,债权人并未受损。判例指出,这要求证明即使及时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获得的清偿也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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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虽然《商业公司法》第151条第4款排除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责任,但同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执行无效时,董事会成员可能承担责任。此时,他们以全部私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可以通过某些方式排除这种责任……
首先,可以证明已经在适当时间提出公司破产申请。
同一期间作出的启动重组程序裁定,或在协议批准程序中批准协议,也构成排除责任的事由。
最后,也可以证明董事会成员对未提出破产申请没有过错,或证明即使及时申请破产,债权人获得的清偿也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