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并非始终强制使用?了解在KSeF中开具电子发票义务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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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ek Przybylski
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并非始终强制使用?了解在KSeF中开具电子发票义务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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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日,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对部分在波兰经营的企业经营者成为强制要求。未来几周,电子开票义务还将扩展至其他企业。不过,需要知道,强制KSeF并不适用于所有发票和所有主体。本文介绍最重要的例外情况。

国家电子发票系统是什么,企业何时必须实施KSeF?

KSeF,即国家电子发票系统,是财政部提供的全国性方案,用于开具、接收、共享和归档结构化发票,即具有统一预定模板及格式的发票。

KSeF已对部分在波兰经营的大型企业成为强制要求。2024年含税收入超过2亿兹罗提的主体,自2026年2月1日起纳入该系统。

自2026年4月1日起,在KSeF中开具发票的义务也将扩展至规模较小的企业。只有每月含税收入不超过10,000兹罗提的经营者,才可以在今年年底之前享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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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KSeF——开具结构化发票义务的例外

不过应注意,《增值税法》中涉及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并对经营者规定相关义务的条文,也规定了强制使用KSeF的例外。

虽然《增值税法》第106ga条第1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使用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结构化发票”,但同一条第2款列出了不适用这一义务的发票。  

包括以下发票:

  1. 由在波兰既无经营总部也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主体开具的发票;
  2. 由在波兰无经营总部、但有固定经营场所,而该固定场所未参与发票所涉及的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的主体开具的发票;
  3. 由记录特殊程序下交易的主体开具的发票,例如:
    • 适用于某些服务的非欧盟程序(载于《增值税法》第XII编第7章);
    • 国际公路临时旅客运输服务的特殊程序(载于《增值税法》第XII编第7a章);o 进口商品远程销售的特殊程序(载于《增值税法》第XII编第9章);
  4. 向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货物或服务购买者开具的发票(即B2C关系);
  5. 涉及适当记录的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且由主管公共财政的部长通过条例规定的发票;
  6. 由适用针对经营总部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纳税人的主体性增值税豁免的主体开具的发票(即《增值税法》第113a条规定的豁免)。

 

上述所有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法》第106ga条第3款,发票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开具。因此,无需使用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结构化发票。不过,没有强制义务,当然仍意味着可以自愿使用KSeF。

如果您对本文感兴趣,欢迎了解我们的税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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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虽然使用KSeF(国家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义务,已适用于部分在波兰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并且很快将扩展至其他企业,但仍有一些情况下,电子开票现在和将来都不是强制性的。

《增值税法》第106ga条第2款详细列出了这些情况。在日常经营中,尤其应记住向私人购买者开具的发票(即B2C销售),以及记录特殊程序下交易的发票,例如适用于某些服务的非欧盟程序、国际公路临时旅客运输服务的特殊程序及进口商品远程销售的特殊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在波兰既无经营总部也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以及适用针对经营总部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纳税人的主体性增值税豁免的企业,也免于电子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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