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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0月初起,每位纳税人均须使用JPK_V7,即新版标准审计文件。它与普通JPK的区别在于不包含VAT-12。那么,以4%定额税率结算出租车服务的人应如何结算,是否应提交JPK_V7文件?
从事出租车服务经营的人,如不享受主体免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结算增值税。
按照一般规则,适用8%的增值税率
根据《增值税法》附件3第40项,出租车服务须缴纳8%的销项税。PKWiU分类号49.32也列示了这一增值税率。《增值税法》第8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有权“在商品和服务用于开展应税活动的范围内”,以进项税抵减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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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抵扣进项税方面,购买提供出租车服务所需的乘用车、汽油、柴油或天然气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的权利受到限制:最多可抵扣发票所列税额的50%。其余不能抵扣的部分为税务成本,须记入收支税务账簿(KPiR)第13栏。
如果乘用车完全为提供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而购买,则有可能对相关支出抵扣100%的增值税。为此,须向税务机关提交VAT-26,并保存车辆行驶记录及公司车辆使用规定。
按4%税率缴纳定额增值税
如果你是使用乘用车提供出租车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第二种结算方式,即按4%缴纳定额增值税。这种方式的特殊之处在于,不能抵扣与经营有关采购产生的进项税。此时,以发票所列含税总额作为成本(记入KPiR第13栏)。
《增值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提供乘用出租车服务的纳税人,不包括配司机出租乘用车(PKWiU 49.32.11.0),可选择按4%的定额税率对这些服务征税,但须在采用定额税期间开始前一个月的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如希望以此方式结算,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就上月提交VAT-12申报表。
注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后,12个月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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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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